交通部、商务部令
(2004年第1号)
现公布《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部长 张春贤
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的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
《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以下简称国际海运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商务部及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经营国际海运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交通部和商务部批准,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
(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三)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