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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

  4.5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根据处理方法和环境敏感程度合理确定,要包括事故状态下可能影响的范围。
  4.6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包括风险评价的有关内容。
  4.7 本原则所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均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5 厂(场)址选择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选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其厂(场)址选择前应进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候、应急救援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厂址的各种因素可分成A、B、C三类。A类为必须满足,B类为场址比选优劣的重要条件,C类为参考条件。(见表1)

  表1 处置设施选址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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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 境  │              条 件              │因素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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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环境  │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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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少因缺乏联系而使公众产生过度担忧,得到公众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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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城市市区和规划区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得位于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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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与重要目标(包括重要的军事设施、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交通通讯│    ┃
┃      │主要干线、核电站、飞机场、重要桥梁、易燃易爆危险设施等)的安全│    ┃
┃      │距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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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安定、治安良好地区,避开人口密集区、宗教圣地等敏感区。危险│    ┃
┃      │废物焚烧厂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米,危险废物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    ┃
┃      │民区800米以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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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环境  │不属于河流溯源地、饮用水源保护区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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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旅游度假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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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属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文物保护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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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属于重要资源丰富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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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环境  │避开现有和规划中的地下设施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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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形开阔,避免大规模平整土地、砍伐森林、占用基本保护农田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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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少设施用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避免公用设施或居民的大规模拆迁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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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水、电、交通、通讯、医疗等)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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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常年获得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供应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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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风险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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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质/水 │避免自然灾害多发区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地区(废弃矿区、塌陷区、崩 │   A ┃
┃文地质   │塌、岩堆、滑坡区、泥石流多发区、活动断层、其他危及设施安全的地│    ┃
┃      │质不稳定区),设施选址应在百年一遇洪水位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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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裂度在Ⅶ度以下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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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以下3.0米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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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不具有强烈腐蚀性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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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 候   │有明显的主导风向,静风频率低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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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雨、暴雪、雷暴、尘暴、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出现几率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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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季冻土层厚度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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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有实施应急救援的水、电、通讯、交通、医疗条件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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