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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5086.1-2-1996)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218-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844-85)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 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3.1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医疗废物
  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3 填埋场
  处理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措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4 焚烧炉
  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主体装置。
  3.5 相容性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贮存、处置设施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贮存、处置设施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4 基本原则
  4.1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4.2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
  4.3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分建设期、营运期及服务期满后三个时段进行,应包括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处置等工艺全过程。
  4.4 根据处置设施的特点,进行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并确定评价重点。环境要素应按三级或三级以上等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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