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证据证明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有违反市场规则行为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并制定处理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调查查处的事件,一般应当自调查查处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四十二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调查违规行为时,相关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询问并如实回答问题。
第四十三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发生违规行为的背景;
(二)违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过失或其它性质;
(三)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四)违规行为的持续时间;
(五)违规行为披露后的表现;
(六)违规行为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
(七)违规者的违规历史记录。
第四十四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作出重大处罚或责令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华东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电监会申请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使用虚假市场注册材料的,由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视情节予以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暂停市场交易、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无故拖延市场注册时间,或市场注册明显失实的,由华东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予通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场运营机构违规进行市场干预、市场暂停,或未经批准擅自中止市场的,由华东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予通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披露市场信息,视情节轻重,由华东电力监管机构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并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