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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华东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市场运营的总体情况;
  (三)争议调解及违规查处情况;
  (四)其它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季度、年度发布市场监管报告。监管报告应当包括电力供需及电力市场运营情况、调度、电费结算情况、市场运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第三十二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市场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影响市场公平和有关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

第七章 争议调解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之间因市场交易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华东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
  第三十四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争议调解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发出争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争议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终止调解,并通知争议双方。
  第三十六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市场规则,或存在违规行为时,有权向华东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九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发现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可能有违反市场规则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
  第四十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下列程序查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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