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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华东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市场干预与中止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华东电力市场安全运营,市场运营机构依据市场规则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第二十二条 市场运营机构进行市场干预期间,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止时间、干预范围及对象、干预手段、干预行为对系统和干预对象的影响等,并报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当系统安全受到重大威胁时,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可以按规定宣布暂停市场交易,并立即报华东电力监管机构核备。
  第二十四条 市场暂停期间,市场运营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系统安全,并尽快恢复市场正常运营,应当详细记录市场暂停的全部过程,并报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决定中止市场交易,由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一)市场运营机构不能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
  (二)市场环境或系统运行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市场运营规则不能适应市场交易的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
  (三)政府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四)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竞价交易。

第六章 监管信息与披露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规定向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和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电力市场的相关信息,提供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按规定收集、管理、使用、披露电力市场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定期向华东电力监管机构提交电力市场运营报告。
  第二十九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就市场运营的有关事宜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社会公布下列有关信息:
  (一)国家电监会及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电力市场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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