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提出修改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建议,报国家电监会批准: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华东电力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华东电力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提议修改,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
(四)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修改与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一)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中相应的条款作了修改;
(二)市场环境变化,相关细则需要修改、补充;
(三)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提议修改,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
(四)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和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其相关细则,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及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重大修改应当组织听证会。
第四章 注册管理
第十七条 华东电力市场实行注册制度。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市场注册的监督管理,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市场注册工作。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经核准的区外购售电企业、独立配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进行市场注册后,方可进入电力市场。进入、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履行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市场主体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符合华东电力市场规定的技术条件和环保条件;
(三)遵守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履行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申请市场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华东电力市场注册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提交所属一、二次设备(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线路、变压器、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的详细技术参数。
第二十条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审核情况应予公告并报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