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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华东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资质;
  (二)履行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三)签订和执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
  (四)执行有关电价和各类辅助服务收费的情况;
  (五)市场交易行为及电费结算情况;
  (六)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的情况;
  (七)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八)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实施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华东电力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二)企业新增装机、租赁经营或兼并、重组、股权变动的情况;
  (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四)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
  (五)提供调峰、调频、备用、无功等辅助服务的情况。
  第九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经营企业实施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输配电服务的情况;
  (二)企业成本变动及收益情况;
  (三)所属发电厂、变电站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
  (四)所属发电厂的发电和收益情况;
  (五)执行需求侧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运营机构实施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组织华东电网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情况;
  (三)按市场规则组织电力交易和结算的情况;
  (四)管理市场注册的情况;
  (五)市场干预情况;
  (六)电网安全约束的合理性;
  (七)电能计量情况。
  第十一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区外购售电企业执行购售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经核准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执行购售电合同和输电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三章 运营规则管理

  第十三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拟定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监会批准后执行。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制定与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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