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
《华东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监市场[2004]10号)
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
为规范华东电力市场,维护华东电力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华东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华东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电力市场秩序,保护各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华东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3]22号)和《华东电力市场试点方案》(电监市场[2003]4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东电力市场。
第三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依据国家电监会授权,按照依法、独立、公正、透明的原则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第二章 监管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监管对象包括华东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华东电力市场主体包括在华东电力市场注册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经核准的区外购售电企业、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市场运营机构包括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电力调度交易结算中心。
第六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监管的内容包括普遍监管和专项监管。普遍监管是指针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一般行为的监管;专项监管是指针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特定行为的监管。
第七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实施普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