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南省人民政府
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
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1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湘政法函[200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6月6日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适用1999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3日
附: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
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
(2003年4月22日 湘政法函[20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