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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南省人民政府
 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
 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1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湘政法函[200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6月6日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适用1999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3日

附: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

         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
           (2003年4月22日 湘政法函[2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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