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生物物种资源对外输出审批制度。进一步建立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生物物种资源对外输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国家生物物种资源联络机制,对外提供及国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获取生物物种资源,必须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将有关进出口资料信息抄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七)建立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建立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监管。携带、邮寄、运输生物物种资源出境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批准证明,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涉及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须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要按各自职责对出入境的生物物种资源严格检验、查验,对非法出入境的生物物种资源,要依法予以没收。
(八)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对外合作管理。对外提供生物物种资源,涉及生物物种资源的对外合作项目,要签订有关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知识产权等研发利用的成果和利益共享,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外合作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规定,应有我国研究人员的充分参与,所涉及的研发活动主要在我国境内进行。对于申请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生物物种资源研究开发成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予以保护。
(九)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要制定专项科研计划,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开发利用研究,开展生物物种资源遗传分析和综合鉴定,为科学保护和利用生物物种资源提供技术支撑。
(十)加强人才培养。要针对当前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人才流失和业务骨干缺乏的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创造必要条件,吸引和稳定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引进科技骨干人才,开展技术培训,切实加强专业和管理队伍建设。
(十一)加大资金投入。要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加强和完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技术手段,提高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水平。
(十二)强化预警监督。建立生物物种资源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重要生物物种资源的动态变化,科学预测近期、中期和长期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生物物种资源及其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制定和落实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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