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餐饮业
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24日 国质检量函[200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餐饮业的计量监督管理,制止利用违法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餐饮业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目标
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要坚持重点整治和长效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在对餐饮业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餐饮业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餐饮业的计量行为,建立餐饮业长效计量监管机制。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当地实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9月30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集中开展一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通过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受检餐饮业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违法计量、缺斤短两等坑害消费者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三年内实现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在用计量器具平均受检率达到90%以上的基本目标,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餐饮业的计量监管明显加强,餐饮业计量环境明显改善。
二、重点内容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包括:饭店、酒店、饭馆、菜馆等)集中实施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含整改后的复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餐饮业经营者是否配备了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在用计量器具是否经过了检定,是否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是否为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计量性能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等。
(二)餐饮业经营者销售散装啤酒,是否按照《
关于加强啤酒量杯监督管理的通知》(技监局发[1995]32号)要求,配备了有固定标称容量和明显刻度标记的量杯、液体量提等定量容器,刻度标记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具有“中国强制检定”标志CCV,是否正确使用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L(升)进行标价和贸易结算。
(三)餐饮业经营者是否存在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违法情况,是否明示计量操作过程,是否存在伪造数据、缺斤短两等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