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财政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确需保留的要说明理由。
待国务院批准后,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对照财政部的行政许可项目,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着手清理本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好上下衔接工作。
在项目清理过程中,对于省级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
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做出处理。
对财政部及其各司局设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由财政部内设司局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2.对财政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要保留的,由有关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对财政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决定取消时应与财政部充分协商后做出处理。
各地方财政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应根据本级政府的部署按期完成。
三、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财政部正在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即:对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修改或废止;对确需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向国务院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依法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应抓紧对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并抄报财政部。
省级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财政行政许可事项,按省政府要求确需保留的,要及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与
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的,要抓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