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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
 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443号 2004年4月5日)


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陕西、江西、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关于中材总公司向所属单位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额度的请示》(中建总财发〔2003〕10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47.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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