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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购非贷款国货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规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购非贷款国货物的通知
 (财金[2004]1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采购公司、转贷银行:
  为规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不含采用国际招标采购及利用日元贷款的项目)采购非贷款国货物(指第三国和中国供货商提供的货物,以下简称非贷款国货物),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和资金支付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必须根据贷款国关于采购比例的规定要求(见附件1)进行招标采购。
  二、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按国内和贷款国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清单编制标书。
  三、在采购公司与中标商签订的合同中,应包括需用外国政府贷款支的非贷款国货物清单(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和单价),并应明确对不同来源货物的规格和技术配套性的责任。
  四、采购公司在向财政部提交评标和签约报告时,应附中英文的“非贷款国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2)。
  五、采购公司在与中标商签订合同支付条款时,对涉及非贷款国货物支付的,可根据不同的交货方式要求中标商提供有关单据,应包括:
  (一)非贷款国货物的海运提单、陆运单、空运单或中标商与项目单位共同签署的货物收据:
  (二)中标商出具的货物供货发票和货物装箱单;如系国内供货,还需提供国内供货商(制造商)出具的装箱单。
  六、国内转贷银行应在金融协议中明确提款的程序,要求贷款国银行须在收到转贷银行提款授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款项直接付给供货商。
  七、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通过采购公司要求中标.商或其代理商将贷款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项目单位、其他国内企业、机构或个人。  
  八、对经财政部和贷款国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将部分贷款作为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用于国内土建的贷款管理和支付方式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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