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疑似人禽流感患者或确诊病例时,要按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总局57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通报。
(四)人禽流感疫情发生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及时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尽快将病人转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留验,实行医学观察10天,必要时予以隔离。
(五)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与其他口岸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清理口岸环境卫生,开展消毒、灭蝇工作;对口岸人、畜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采用多种形式,对出入境人员及口岸工作人员,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引导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厨房卫生,不生食禽肉和内脏,解剖家禽、家畜及其制品后要彻底洗手,提高出入境人员的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同时,参照卫生部《与禽流感病禽密切接触人员防护指导原则(试行)》(附7),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做好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第十六条 在高致病性禽流感严重流行时,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总局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参与或者协调本地区的防治工作,每日上报本地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预案涉及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概念包含国家有关禽流感疫点、疫区(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区域)、受威胁区(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
第十九条 本预案所指禽类及其产品是指:家禽和野禽;刚孵化的雏禽;蛋;家禽和野禽精液;家禽和野禽的肉;动物饲料、农业或者工业用禽源性产品;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难以确保杀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禽类产品、病料和生物制品;禽类粪便排泄物等。
第二十条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常采用的消毒方法: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人员的衣帽鞋等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常用消毒剂包括: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