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样品必须以最快的方式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3.配合地方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出口禽类养殖场、出口禽产品屠宰和加工厂及其规定区域的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对发现疫情的进口禽类隔离检疫、口岸查验场所、进出口禽产品存放点等采取隔离或者临时封锁控制措施,严禁人、禽及其产品、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的物品进出隔离区或者临时封锁控制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隔离区或者临时封锁控制区的,必须得到检验检疫部门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对隔离区或者临时封锁控制区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饲料和饮水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经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
1.配合有关部门,对进出口禽类进行扑杀销毁处理。扑杀销毁过程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包括采用防止渗漏的容器盛装扑杀禽类的尸体、运载器具必须严格消毒等。
2.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对禽类产品作销毁处理,采用《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国家标准(GB/T16548—1996)(附4)规定的处理方法。
3.隔离或者临时封锁控制场地做彻底消毒处理。进出口禽产品存放地点经彻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锁控制,隔离检疫场所经彻底消毒后21天可解除隔离封锁措施。
4.向质检总局领导小组报告处理结果。
5.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境内产地检验检疫部门反馈相关疫情信息,或者由质检总局向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部门反馈疫情信息。
第十四条 口岸突发人禽流感卫生检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与处理。
(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来自禽流感发生国家的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加强对境内发生禽流感疫区的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参照口岸防治非典卫生检疫“八项制度”,加强体温检测、健康申报、医学巡视、病人控制、通风消毒、疫情报告、自身防护、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中发热并伴有急性呼吸道症状者开展监测工作,做到五个及时,即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及时消毒、及时预警。
(二)发生可疑人禽流感疫情的口岸,要立即督促可疑病例佩戴防护口罩,转移至口岸临时检疫隔离病房,按照《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急处理流程图》(附5)的要求采取措施,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填写《口岸突发人禽流感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附6),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采集标本并及时送到指定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在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范围;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