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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出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境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措施包括:
  (一)停止颁发疫区禽类及其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立即撤销已经发放的相关进境检疫许可证。
  (二)严格入境货物查验,禁止禽类及其产品直接或间接从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入境,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检手续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已经办理报检手续,或者已经完成入境现场查验的禽肉和禽蛋,以及进境并处于隔离检疫的禽类或者种蛋,要增加对高致病性禽流感(H5和H7)的检测项目,经检疫合格后放行。
  (三)严格对旅客携带物品(包含托运,下同)和邮寄物品的检验检疫,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物全部进行X光机检查,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途经我国或在境内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并监督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有效消毒处理,对上下运输工具的人员、入境旅客采取鞋底消毒措施。
  (五)运输途经禽流感疫区的进口禽类,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进口的禽类产品必须严格遵循“三原”(原货柜、原包装、原正本卫生证书)的管理规定,即必须做到原包装、原证书从产地国家或地区直运我国。用集装箱运输的,必须有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检验检疫部门在集装箱上加施的封识,且在运输途中不得开拆。对货柜外表实施严格消毒处理,并实施100%入库现场检疫,同时严格做好对外包装的消毒处理工作。
  (六)与海关、边防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来自疫区的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打击,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七)毗邻国家或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规定,配合地方政府和畜牧兽医等部门,对受疫情威胁边境地区的易感动物实施禽流感紧急免疫,建立有效免疫防护带;关闭禽类边贸交易市场,停止边境地区禽类及其产品的大型交易活动。
  (八)开展疫情监测。对毗邻境外疫区的边境地区和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禽流感疫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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