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根据下列情况,应终止相应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
(一)质检总局发布境外疫区禽类及其产品的解禁通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境外人员感染禽流感疫情解禁通报。
(二)质检总局根据农业部、卫生部疫情解除信息发布境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解除通报。
(三)在检验检疫工作中,按规定程序经最终诊断确认禽流感疫情为非高致病性或非人禽流感;口岸查验等场所或者是出口加工厂,落实有关应急措施,采取彻底防疫消毒后。
第四章 疫情确认
第九条 在启动高致病性禽流感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同时,应当对有关疫情作进一步确认:
(一)境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信息以质检总局的通报为最终疫情确认依据。
(二)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农业部的通报为最终疫情确认依据。
(三)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诊断程序为:
1.初步诊断:根据动物的临床症状、病理学和流行病学规律,经专家现场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初步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立即报本局领导小组,同时进一步诊断。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国家标准(GB/T18936—2003)(附1)进行血清学方法检测,检测结果阳性并结合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等做出疑似病例诊断。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应报总局领导小组,同时应进一步确诊。
3.确诊: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必须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一步做病毒分离、鉴定和确诊,鉴定结果作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诊依据。确诊结果必须立即报总局领导小组。
4.疫情通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有关规定,由质检总局向农业部通报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条 对口岸及出入境人员突发人禽流感的疫情确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判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人禽流感判定标准》(附2)进行初步判定,初步判定的结果报直属检验检疫局领导小组,同时采取初步诊断措施。
(二)初步诊断。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卫生部《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试行)》(附3)的要求进行检测,阳性结果作为初步诊断的依据,报质检总局,并进一步做最终确认。
(三)最终确认。送国家流感中心作进一步检测,阳性结果由质检总局会同卫生部组织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