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出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进出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2004年2月11日 国质检动[2004]6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提高检验检疫系统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处理能力,保证及时、准确、高效地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止疫情传入和传出,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出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出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高效地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止疫情传入和传出,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对境内外发生和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禽类及其产品和人员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进出境检验检疫(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禽流感检验检疫”)应急处理。
  第三条 质检总局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负责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质检总局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单位的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向国务院报告质检总局有关工作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