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全国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八、其他事项。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组织实施全国重点监督抽查产品监督抽查工作时,一要避免重复抽查。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15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要求;不同行政区域间的监督抽查由企业自愿提供最近产品抽样证明,距最近一次抽查时间不足6个月的,原则上不得抽查。二要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对承担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一是保证其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二是严肃监督抽查纪律,严格执行抽样检测工作保密要求,检测结果未经组织抽查部门允许一律不得对外公开。三要严格执行免检政策。对获得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的产品的监督管理按总局有关要求执行。四要坚持谁抽查谁公告原则。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的全国重点监督抽查产品的监督抽查结果由各省自行公告。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全国重点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是改革和完善全国监督抽查工作,实现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机制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后在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时,凡是抽查目录内产品的,一律依照全国统一的产品细则要求组织开展,并逐步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按照“标本兼治,从源治本”的工作方针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切实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有效性、互动性和统一性,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好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做出新贡献。

附件:     2004年实施全国重点监督抽查产品目录

  一、食品(3类)
    面粉
    酱油
    瓶装饮用水
  二、建筑及装饰装修材料(3类)
    强化木地板
    内墙涂料
    电线电缆
  三、妇女及儿童用品(1类)
    卫生巾(含卫生垫)
  四、日用消费品(3类)
    燃气热水器
    电火锅
    电热水器
  共计10小类产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