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
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请示,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和《
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对附件中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保险险种业务在本文下发之前缴纳的营业税,可从其以后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民生长裕两全保险
2、民生长宁终身保险
3、民生长顺两全保险
4、民生长乐两全保险
5、民生金榜题名两全保险
6、民生众悦团体年金保险
7、民生金玉满堂两全保险
8、民生金喜年年两全保险
9、民生安康定期保险
10、附加每日住院给付保险
1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3、高倍给付特约保险
14、提前给付特约保险
15、民生康吉重大疾病保险
16、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7、附加团体每日住院给付保险
18、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9、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民生康泰重大疾病两全保险
21、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2、民生团体年金保险
23、民生消费信贷保险
24、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5、团体商业补充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