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行视合作方的内部控制程度、资产质量情况,合理确定办理银银通各项业务的最高额度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一条 各分行开办银银通业务,必须重视组织,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加强经办人员的培训。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逐步增加开通的网点。
第十二条 各分行应同合作方及客户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后方可开展银银通的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各行在开办银银通业务时,必须在指定的网点为合作方开立银银通业务专用结算账户及代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第十四条 各行在办理银银通业务时,必须遵循我行综合应用系统的有关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银银通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行与合作方开办银银通业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空白凭证及印章的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的发放要根据合作方的实际业务量合理匡算,统一发放。未使用凭证、损毁及作废凭证要根据系统提供的凭证清单及时收回,定期核对。
第十六条 各分行开办银银通业务必须到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七条 银银通业务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中间业务费用,具体费率由各行与合作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为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银银通业务系统必须采取多级权限、密码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数据传输加密等安全措施,及时与合作方进行账务核对等手段,防范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各种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操作程序,通过内部的签到和签退,对内部操作员入网计算机终端、操作员代码的身份识别和数据可靠性进行检查,防止非法用户的侵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保护合作方和客户的合法利益。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各业务环节操作员要减少差错率并提高对差错或纠纷的处理效率;对内部违规违章等操作行为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