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量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率;风险经理审查或监控的客户、项目数量及监控的风险敞口大小;发布信息数量;撰写报告数量;提示风险预警信号数量,检查频率和范围,所监控资产质量变化(包括不良贷款比率和不良贷款绝对额的变化),由于及时提示预警挽回损失额;以前年度审查项目不良率,及不良贷款绝对额等。
(二)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撰写分析报告的质量,所提建议被采纳形成政策的情况;发布信息的价值,提示风险预警信号的质量,审查报告的质量,以及给农业银行带来经济效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情况;审查或风险监控中是否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一级分行在此基础上统一制定辖内信贷风险经理考核指标和标准。考核时,信贷风险经理根据考核指标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最后审定考核结果。由上级行认定、聘任的,考核结果报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信贷风险经理的任职、待遇与考核结果挂钩。
(一)考核不合格的信贷风险经理应降低一个职级聘任或解聘;考核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调整职级。
(二)信贷风险经理根据职级、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享受相应档次的薪酬。对信贷风险管理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信贷风险经理聘期内出现下列一至三款情况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建议,经人事部审查,行长同意,应当提前解聘;出现第四款情况的,提前解聘或降低一个职级聘任。在信贷风险经理聘期内解聘或降低职级聘任的须经原聘任行同意。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信贷风险经理业务任职资格的;
(二)因故意或过失给农业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违反农业银行规章制度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应当提前解聘或降低职级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所在行要将信贷风险经理的业务任职资格认定资料、年度业务考核资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职级信贷风险经理聘期均为2年。到期后,由所在行信贷管理部门或相关岗位所在部门根据其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以原职级或降低职级续聘的,报同级行人事部门同意后续聘。需上调职级聘任的,报认定行认定后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