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较为丰富的客户评价(项目评估)或信贷审查等信贷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 助理风险经理须满足风险经理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在风险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或有其他专长的,任职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但认定权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
第五章 资格认定
第十九条 信贷风险经理资格实行分级认定、分级管理制度。资深风险经理由总行认定并聘任;高级风险经理由一级分行(含)以上认定并聘任;风险经理由二级分行(含)以上认定并聘任;助理风险经理由所在行认定并聘任。条件成熟的地区,二级分行可对经营行试行信贷风险经理委派制。
第二十条 对拟聘任的信贷风险经理,由所在行信贷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经本级行人事部门审查,行长同意后,向认定行信贷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申请对拟聘任的信贷风险经理资格进行认定。
(一)资格认定表(格式参见附表),内容包括:
1.拟聘任人的简历(包括学习、工作经历);
2.所在行对其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和基本评价;
3.所在行行长或主管行长签发的资格初审意见。
(二)拟聘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有关持证上岗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认定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认定行信贷管理部门对呈报的拟聘任人资格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聘任人资格审查意见,经人事部门同意后聘任;拟聘为资深风险经理或高级风险经理的,还需报行长同意。
第六章 人员配备、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应根据客户或项目的数量、金额及管理需要配备信贷风险经理(含从事信贷审查的风险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所在行信贷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信贷风险经理进行一次业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信贷风险经理负责业务的风险状况、风险变化情况、完成分配工作的质量等,考核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