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客户(或项目)风险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客户信用等级及贷款风险分类审查与管理;
(二)客户(或项目)信贷审查,识别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三)对客户(或项目)风险分析与监控、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检查及风险预警等。
客户(或项目)风险经理职责可由不同风险经理承担,各级行按客户(或项目)、或经营单位配备专门风险经理进行风险监控和贷后管理的检查。信贷审查人员为从事信贷审查工作的风险经理。
第九条 行业风险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我行主要授信行业进行行业调研和分析,预测行业发展趋势,适时发布行业相关数据、信息,及时提示行业风险;
(二)承担相应客户行业风险经理职责,为信贷审查提供行业风险参考意见;
(三)对相应行业整体风险敞口进行监控、分析,提出行业风险限额调整建议及行业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条 国家或区域风险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国家或区域经济发展、金融发展及同业竞争状况进行调研分析,预测国家或区域经济发展趋势,发布相关数据、信息,及时提示国家或区域风险;
(二)对国家或经济区域整体风险敞口及信贷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分析、检查、预警,提出国家或区域风险限额调整建议及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产品风险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贷产品风险特征研究及风险控制模式和程序的设计;
(二)制定新型信贷产品风险管理办法,进行准入审核;
(三)对产品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后评价;
(四)对相应产品的风险敞口进行监控、分析,提出产品整体风险限额调整建议及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政策制度风险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行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及政策、制度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制定、调整信贷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办法;
(三)制定、调整信贷授权管理方案;
(四)监督检查信贷政策、制度及信贷授权执行情况。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信贷风险经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