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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风险经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风险经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2004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建设高素质的信贷风险经理队伍,全面提高农业银行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和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风险经理是指农业银行从事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体系设计、信贷政策制度办法制定与落实、客户(或项目)、行业、国家或区域以及产品风险分析、监控预警等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农业银行信贷风险经理包括客户(或项目)风险经理、行业风险经理、国家或区域风险经理、产品风险经理和政策制度风险经理等。行业、国家或区域、产品、政策制度风险经理一般设在总行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含)以下信贷风险经理主要承担客户(或项目)风险经理的职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风险经理是岗位职务,而非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信贷管理部门和相关岗位工作的专业信贷风险管理人员。

第二章 信贷风险经理序列

  第五条 农业银行信贷风险经理序列设置资深风险经理、高级风险经理、风险经理和助理风险经理四个级别。
  第六条 总行、一级分行可设置四级风险经理,二级分行可设置高级风险经理、风险经理及助理风险经理,支行可设置风险经理和助理风险经理。经一级分行认定,支行也可设置高级风险经理。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信贷风险经理的主要职责是信贷风险识别、计量、分析、监测与控制,具体包括:
  (一)信贷审查;
  (二)风险识别、计量和分类(含五级分类、信用等级管理);
  (三)客户(或项目)整体风险控制,贷后风险分析与监控、贷后管理情况检查、风险预警等;
  (四)行业、国家或区域、产品风险分析、监控和预警;全行信贷资产组合整体风险监测、分析,提出各行业、国家或区域、信贷产品的风险限额、风险防范措施及风险限额调整建议等。
  (五)信贷政策制度的制定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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