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
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加快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察[200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药品监管)、公安、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商务(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保障广大人民群 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04年5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维持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保证。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务院提出:从2003年起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食品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食品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以培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遵纪守法为核心,通过相应的制度规范、运行系 统和运行机制建设,实现褒奖守信、惩戒失信,从而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在政府推动下全社会参与的一项系统工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治本之策。为了加快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