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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安排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包括负责对外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受理考试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试卷运送等。
  第二十一条 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阅卷和评定工作,试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保存归档。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由国家质检总局在考试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全部考试科目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合格资格,并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第五章 纪律

  第二十五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报名材料、冒名代考以及其他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成绩,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获得资格证书的,取消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命题专家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一律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查处,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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