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人员除外);
(四)品行良好,无欺诈行为,申请前5年无犯罪记录和严重行政处罚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报名者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免冠同版2寸彩色证件照2张。
报名人应当对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发放准考证。
第三章 命题
第十二条 资格考试命题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聘任专家依照大纲要求,编写试题,建立标准化题库。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每次考前组织命题专家,根据难度系数、知识点的分布等要素,从题库抽取试题,形成试卷。
第十五条 试卷在国家统一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运送、保管。
第十六条 试卷、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七条 命题专家在参加命题工作前应与国家质检总局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十八条 命题专家在考试前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考试培训工作、编写相关考试培训资料等可能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第四章 考务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方便应考的原则,建立严格、高效的考务工作机制,保证资格考试安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