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检[2004]12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总局第58号令)和总局2003年第122号公告,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检验司。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全国统一资格考试,负责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时间,组织命题、印制试卷、阅卷评分,公布考试结果、确定资格等工作,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资格考试主要以书面方式测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必备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考试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基础知识和检验鉴定实务。
第五条 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在同一时间进行。
第六条 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次。
第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实施考务等工作。
第二章 报名
第八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