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验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
《管理办法》擅自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验鉴定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机构通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一)取得《机构资格证书》后,1年内未开展相关业务的;
(二)提供虚假的有关年度文件和资料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证明或者提供的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四)机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
(五)违反其它检验鉴定管理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
(六)未经许可,擅自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八)以合作、委托、转让等方式将其空白检验鉴定证书或者报告交由其它检验鉴定机构或者人员使用以及将相关业务交由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设立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人员承担的;
(九)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检验鉴定机构破产、解散和关闭的,应向注册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后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机构《机构资格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必要时检验鉴定机构可会同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每年按要求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管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编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日常检查档案
( 年度)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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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 ┃
┃名称│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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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 ┃
┃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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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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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经营年限 │ ┃
┃类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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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
┃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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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
┃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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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名称(中│ 注册地 │ 出资额 ┃
┃、英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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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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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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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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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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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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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部批准│ ┃
┃证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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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局│ ┃
┃注册号 │ ┃
┠─┬───┴───────────────────────────┨
┃日│ 1.审查提供的登记材料 □ ┃
┃常│ 2.监管业务活动过程 □ ┃
┃检│ 3.查阅和复印当事人资料 □ ┃
┃查│ 4.抽查其检验的商品 □ ┃
┃方│ □ ┃
┃式│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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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
┃事│ 查阅 复印 ┃
┃人│ ┃
┃资│ 1.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函 □ □ ┃
┃料│ 2.检验鉴定人员身份证明 □ □ ┃
┃目│ 3.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 □ ┃
┃录│ 4.检验鉴定业务情况登记表 □ □ ┃
┃查│ 5.检验鉴定原始记录 □ □ ┃
┃阅│ 6.检验鉴定证书 □ □ ┃
┃和│ □ □ ┃
┃复│ ┃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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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情况正常 □ ┃
┃常│ 存在问题(见另附材料) □ ┃
┃监│ ┃
┃管│ ┃
┃记│ ┃
┃录│ ┃
┠─┼───────────────────────────────┨
┃检│ 检测报告(见另附材料) □ ┃
┃查│ ┃
┃结│ ┃
┃果│ ┃
┃抽│ ┃
┃查│ ┃
┃(│ ┃
┃商│ ┃
┃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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