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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例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现场跟踪检查可根据检验检疫机构以往对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的情况和检验鉴定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对举报、投诉或者其它途径发现检验鉴定机构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进行专项的检查和调查,并可以对其检验鉴定结果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日常检查以检验鉴定机构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为主,检验鉴定业务活动发生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对现场跟踪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应及时通报检验鉴定机构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三条 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检验鉴定法规情况;
  (二)检验鉴定工作质量;
  (三)检测设备和技术的保证能力;
  (四)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
  (五)《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机构资格证书》)的相关内容;
  (六)质检总局规定的与检验鉴定业务有关的其它内容。
  现场跟踪检查只查与现场检验鉴定业务活动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日常检查的重点应为:
  (一)检验鉴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超越《机构资格证书》许可范围的非法检验鉴定活动;
  (三)检验鉴定证书的可信性,检验鉴定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性;
  (四)严重失实证书的检验鉴定情况;
  (五)非法转让空白证单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六)非法转让检验鉴定业务的违法行为;
  (七)从业人员的资格情况(包括检验鉴定证书、报告签字人资格情况);
  (八)质检总局规定的与检验鉴定业务有关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日常检查时,检验检疫机构应查阅与检验鉴定有关的证单、记录,验证检验鉴定结果等。可以复印相关见证资料,必要时可以提取或封存进出口商品的样品。
  第十六条 日常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日常检查时,应做好监管记录,并建立日常检查档案(附件一)。

第三章 年度审查

  第十八条 检验鉴定机构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按年度对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审查,确认检验鉴定机构延续检验鉴定业务的经营资格手续。
  第十九条 年审由检验鉴定机构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当年许可设立的检验鉴定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审。
  参加年审的检验鉴定机构应当于当年5月30日前向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送下列年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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