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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
 全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2004年3月24日 发改价检[2004]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检查是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央纪委也将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列为今年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医药领域“三项改革”的深化,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规范医疗单位、药品经营者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价格行为,我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医疗单位(含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血站等与医疗服务和药品有关的部门和单位。检查时限:2003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一)医疗服务价格的检查重点:1、在门诊治疗中,输液等收费项目执行情况;2、在住院治疗中,放射科、妇产科、手术室、麻醉科等科室的收费项目执行情况;3、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价格执行情况;4、医疗服务项目中的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二)药品价格的检查重点:1、经营者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擅自定价;2、医疗机构不执行中标药品核定价格;3、经营者推迟药品降价时间;4、药品招标的组织者违反规定乱收费;5、医院自制药品或药剂违反价格政策规定;6、药品经营中的价格欺诈行为等。
  (三)血液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医药价格不按规定公示和药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重点检查公示制度是否建立,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是否真实,特别是有无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列入公示内容的行为。
  上述检查重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确定。
  二、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此次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我委将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并组织交叉检查,加大价格行政执法力度。检查期间组成若干督查组,督促指导地方的检查工作,对地方开展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检查时间2004年4月初开始至6月底基本结束,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时间是4月上旬,各地要做好检查前的宣传、公告、培训、组织等工作;第二阶段为检查阶段,时间是4月中旬至6月上旬,各地对选定的重点被查单位实施检查;第三阶段为处理和总结阶段,时间是6月中旬至月底,各地对查出案件进行处理并对此次医药价格重点检查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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