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修订)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认证、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