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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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