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第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
《港口法》)第
六条和第
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现予公布。
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设区的市,下同)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我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我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我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各级海事管理部门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级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附件: 港口深水岸线标准
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一定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按照所在水域分为沿海港口深水岸线和内河港口深水岸线,分别制定标准。
一、沿海港口深水岸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