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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印章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启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印章的通知
(环发[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总局机关部分职能与机构调整的通知》(环发〔2003〕19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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