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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和发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通知
 (2004年3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近年来,根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总局先后批准了河北、山东、上海、湖南、河南、辽宁、四川、重庆、广东、福建电视台及中影公司等11家单位开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已积累了大量经验,下一步将转入正式开办阶段。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促进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全面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的总体目标指导下,积极发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2004年是“广播影视数字化发展年”。广播影视数字化工作的全面推进,首先要以有线电视数字化为突破口,以新业务发展为龙头,积极推广集公共传播、信息服务、文化娱乐、交流互动于一体的数字电视终端。视频点播是数字付费广播电视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功能的数字电视所承载的新型视听服务之一。因此,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把发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当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终端普及的重要工作来抓,努力营造特色鲜明、内容丰富、门类齐全的付费广播电视消费市场。
  二、加强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管理
  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要按照《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总局4号令)的规定报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有线电视网络中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不得以视频点播的名义变相开办电视频道。
  下一步总局将组织对已批准的视频点播试点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批准正式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三、严格执行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的有关规范
  针对目前在个别地方出现的变相开办电视频道问题,现将有线电视视频点播播放模式的相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点播节目标识:格式统一为“总局批准的机构名+视频点播(或准视频点播)”(如辽宁电视台视频点播),可设英文缩写简称(如LNVOD),播出标识或播出标识的英文缩写要显示在点播节目电视屏幕的左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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