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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88号)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已经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号令《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部长 张福森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基本规范

  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 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七条 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 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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