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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
  第十八条 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二十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或饮片分装室。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实行色标管理。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品应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药品中的易燃等危险品种应与其它药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一条 有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相应的间距或隔离的设备、措施。
  第二十二条 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 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六条 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在库区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验收养护室应有防尘、防潮、温湿度控制设备。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
  第三十条 企业应具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运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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