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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第六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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