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创新药物研发早期介入实施计划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我局“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在确保药品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为此,我局制定了《创新药物研发早期介入实施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创新药物研发早期介入实施计划
一、实施目的
实施创新药物研发早期介入计划,是通过早期介入到创新药物的研发过程中,帮助药品研发机构解决药品注册时将面临的问题,指导和规范创新药物的研究开发;建立起药品研发机构与药品审评专家及药品注册管理人员之间畅通的渠道,逐步建立科学的药品审评机制;通过沟通,掌握科研动态,提高药品注册工作的水平。
二、适用范围
创新药物是指“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制成的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及“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同时还必须具有原创性,具有自主的知识产权。
药物研发机构在创新药物的研发过程中,有以下情况时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技术研讨:
(一)在药学研究方面、药理毒理学方面及临床研究方面遇到了自身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
(二)采用了一些技术领先的方法学研究,或者一些国内未见的药效学评价方法;
(三)对注册法规的理解问题。
三、实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