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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526号决议的通知

  12.请委员会通过其主席至少每120天就委员会和监测小组的总体工作情况做一次详细口头汇报,包括概述各国在提交第1455(2003)号决议第6段所述报告方面的进展,以及就进一步要求资料和协助与各国进行的任何后续交流;
  13.还请委员会根据对各国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情况的不断监测,在本决议通过后17个月内编制并随后向安理会分发一份关于措施执行情况的书面分析性评估,包括各国在执行这些措施方面取得的成功和遇到的挑战,以期建议进一步的措施,供安理会审议;
  14.请所有国家,并鼓励区域组织、联合国相关机构、适当的其他组织和有关各方同委员会和监测小组充分合作,包括尽可能提供委员会按照本决议以及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第1390(2002)号、第1452(2002)号和第1455(2003)号决议可能索取的资料;
  15.重申委员会同第137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必须密切协调和交流具体资料;
  16. 向所有国家重申必须向委员会提出“基地”组织和塔利班的成员,以及与它们或与乌萨马·本·拉丹有关的其他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名称,以供列入委员会清单,除非这样做会妨碍调查或执行行动;
  17.吁请所有国家在提交供列入委员会清单的新名称时,按照委员会的准则,尽最大可能提供表明该(这些)个人和(或)实体与乌萨马·本·拉丹或与“基地”组织和(或)塔利班成员有关系的识别资料和背景资料;
  18.大力鼓励所有国家尽可能向委员会清单所列个人和实体通知对其采取的措施以及委员会准则和第1452(2002)号决议;
  19.请秘书处至少每三个月向会员国发送委员会的清单,以便利各国执行第1390(2002)号决议第2(b)段规定的关于入境和旅行的措施,还请在委员会清单每次修订后由秘书处自动转递所有国家及区域和分区域组织,以便尽可能把清单上所列名称纳入其电子数据库以及有关的边界执法和出入境追踪系统;
  20.重申各国亟需履行其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义务,确保其国内立法或行政措施允许立即执行那些针对本国国民和在本国境内存在或活动的其他个人或实体的措施,以及针对本国管辖权所及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措施,把通过此种措施的情况通知委员会,并请各国向委员会报告所有相关调查和执行行动的结果,除非这样做会妨碍调查或执行行动;
  21.请委员会酌情要求各国提交情况报告,说明对清单所列个人和实体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情况,特别是清单所列个人和实体被冻结资产的合计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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