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阻止从本国领土、或由境外的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这些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直接间接供应、出售或转让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咨询、援助或培训;
并回顾所有国家均应针对清单所列的个人和实体,执行上述措施;
2.决定加强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的任务,除了监督各国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情况外,还包括发挥中心作用,评估有关切实执行各项措施的资料以供安理会审查,以及提出改进这些措施的建议;
3.决定18个月后进一步改进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如有必要还可提前;
4.呼吁各国果断有力地切断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向与“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或)塔利班有关的个人和实体流动,酌情考虑到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国际准则和标准,包括为防止滥用非营利组织和非正式/替代汇款系统而制定的准则和标准;
5.促请所有国家,并鼓励适当的区域组织,对超过适用的限额的越界货币流动制定内部汇报的要求和程序;
6.决定,为协助委员会完成任务,成立一个分析性支助和制裁监测小组(下称“监测小组”),设在纽约,为期18个月,在委员会的指示下承担本决议附件所述的职责;
7.请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同委员会密切协商,依照联合国的规则和程序任命监测小组的至多八名成员,包括一名协调员,他们应在与“基地”组织和(或)塔利班的活动有关的以下各领域具有一项或多项专门知识,包括:反恐怖主义和有关立法;恐怖主义筹资和国际金融交易,包括银行业专门技术知识;替代汇款系统、慈善事业和使用运送人;边界执法,包括口岸安全;军火禁运和出口管制;以及毒品贩运;
8.还清监测小组向委员会以书面提交三份独立的综合报告,第一份在2004年7月31日前、第二份在2004年12月15日前、第三份在2005年6月30日前提交,说明各国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情况,包括关于改进这些措施的执行和可能的新措施的具体建议;
9. 鉴于本决议加重了委员会的工作量,请秘书长以经济合算的方式提供委员会所需的支助;
10.请委员会在适当时考虑由委员会主席和(或)成员访问选定国家,促进全面切实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以期鼓励各国充分执行本决议以及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第1390(2002)号和第1455(2003)号决议;
11.还请委员会作为后续措施,就切实执行制裁措施同各国进行口头和(或)书面交流,并给各国机会应委员会的邀请派代表同委员会会晤,以便就有关问题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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