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联合国安理会第1526(2004)决议
安全理事会回顾其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号、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号、2001年7月30日第1363(2001)号、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2002年1月16日第1390(2002)号、2002年12月20日第1452(2002)号和2003年1月17日第1455(2003)号决议,
着重指出所有会员国有义务充分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包括关于曾经参与资助、计划、协助和筹备或犯下恐怖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行为的塔利班和“基地”组织的任何成员,以及与塔利班和“基地”组织有关的任何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规定,并有义务促进按照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履行反恐怖主义义务,重申必须根据《
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采取一切手段打击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注意到在实施第1267(1999)号决议第4(b)段、第1333(2000)号决议第8(c)段和第1390(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规定的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到第1452(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的规定,再次谴责“基地”组织网络和其他相关恐怖集团不断犯下多起旨在造成无辜平民和其他受害者死亡、财产毁损和大大破坏稳定的恐怖主义罪行,再次明确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恐怖行为,向所有国家、国际机构和区域组织强调必须确保拨出资源,包括通过国际协作,以对付“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成员以及与它们有关的任何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
根据《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决定按本决议以下各段所述,改进第1267(1999)号决议第4(b)段、第1333(2000)号决议第8(c)段和第1390(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针对乌萨马·本·拉丹、“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成员以及按照第1267(1999)号和1333(2000)号决议拟定的清单(“委员会清单”)所列与它们有关的其他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所规定措施的执行,即:
(a)毫不拖延地冻结这些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由它们或由代表它们或按它们的指示行事的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的资金,并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直接间接为这种人的利益提供此种或任何其他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b)阻止这些个人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迫使任何国家拒绝本国国民入境或要求本国国民离境,本段也不适用于为履行司法进程必须入境或过境的情况或委员会经逐案审查认定有正当理由入境或过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