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526号决议的通知
(外发[2004]2号 2004年3月16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室:
2004年1月30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制裁“基地”组织和塔利班问题的第1526号决议,改进对本·拉登、“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成员,以及安理会1267制裁委员会“综合清单”所列实体和个人的制裁措施。
联合国安理会第1526号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毫不拖廷地冻结上述实体和个人的资产,包括由他们或与其相关的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的资金,并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直接、间接地为上述实体和个人提供此种或任何其它财政来源。
二、阻止上述实体和个人入境或过境,但绝不迫使任何国家拒绝本国国民入境或要求本国国民离境,也不适用于为履行司法进程必须入境或眈的情况或委员会经逐案审查认定有正当理由入境或过境的情况。
三、阻止从本国领土、或由境外的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上述实体和个人直接间接供应、出售或转让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准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咨询、援助或培训。
四、果断切断与上述实体和个人有关的资金流动,酌情考虑到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国际准则和标准,包括为防止滥用非营利组织和非正式/替代性汇款系统而制定的准则和标准。
五、撇适当的区域组织对超过适用限额的越界货币流动制定内部汇报的要求和程序。
六、决定成立一个分析性支助和制裁监测小组,为期18个月,在制裁委员会指示下承担本决议附件所述职责。
本决议系安理会根据《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的强制性行动,对各国均有法律约束力。为履行我国政府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请各有关部门根据该决议,结合本部门情况采取具体措施,切实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执行过程中中如遇重大政策性问题,请及时会商外交部。若联合国安理会以后通过决议,变更、取消或延长上述决议的执行,外交部将另行通知。
附件:联合国安理会第1526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