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农民培训台账、农民转移就业台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具体的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省的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验。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将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
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顺利开展,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原则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四)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二、认定条件
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六)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
三、认定程序
(一)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二)自愿申报认定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