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培训台账说明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和家庭住址,转移就业台账要说明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要紧紧围绕农民就业技能,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
第十六条 培训单位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材建设,选用或开发适合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和就业特点的教材。
第十七条 培训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单位每季度须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县情况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全省情况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任务,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培训工作,地方财政扶持资金与中央扶持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再由省级财政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逐级下拨,补贴给受训农民或培训单位,培训资金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中央财政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培训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兵团;安排中央直属垦区的培训资金,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业部下拨到垦区。兵团和垦区将中央补助的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资金补贴给受训农业职工或培训单位。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要直接让农民受益。可以采用培训券方式,也可以通过培训单位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来实施。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鼓励各地根据地方特点创造有效的补贴模式,确保参训农民直接受益。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培训项目验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原则上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验收,上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