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
(2004年3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为进一步加快旧货行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旧货行业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发展旧货行业是我国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旧货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推动旧货行业发展作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保护环境、满足低收入消费者需求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变化趋势及旧货供求情况,制定旧货行业发展规划。将旧货市场(含“跳蚤市场”)和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商业规划,在城市改造和发展中要给旧货市场留出发展空间,大中城市应鼓励在城乡结合部发展旧货市场。要切实加强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加强指导,加大支持力度。
二、大力培育旧货流通主体。要为旧货市场、旧货企业、旧货个体经营户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关于经营旧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本地实际出发,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旧货企业的建设用地、行政收费等给予支持。加强龙头企业培育,促进形成现代化的大型旧货市场、旧货企业,充分发挥龙头的带动、示范作用。要保护中小旧货经营者(包括个体经营户在内)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向规模化方向发展。要根据消费需求发展变化趋势,鼓励旧货经营者积极拓展旧货经营范围,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旧机动车(含配件)、旧机械设备、旧仪器仪表、旧移动电话、旧计算机、旧自行车、旧图书、收藏品及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物品纳入旧货经营范围。支持旧货经营者开展旧货维修、改造和加工业务,提高旧货的附加值,扩大旧货的使用范围,并积极支持开展旧货出口业务。要创造条件帮助旧货经营企业参与处理和调剂积压商品及闲置物资,为盘活社会资产存量提供服务。
三、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流通秩序。旧货行业既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又容易成为赃物、走私物的流通渠道,必须作为特种行业进行严格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
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包括旧货市场、旧货企业(含库存调剂、寄卖店)、固定旧货经营户、流动旧货收购人员等具体准入条件,并应于2004年上半年向社会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要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在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旧货经营者要严格履行物品登记制度。对出售或寄卖的重要物品,要如实登记其名称、规格和来源。销售经过清理、维修和加工的商品,应在商品的明显部位张贴中国旧货业协会统一印制的“旧货”标识,不得以旧货冒充新货,欺骗消费者。批量销售、出口和长途运输旧货,应具有中国旧货业协会出具的销售证明。